(2016)赣0425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保8号原告: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巾口乡。组织机构代码:78726624X。法定代表人:于先癸,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钟义林、淦作斌,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15层1806室。组织机构代码:593879806。法定代表人:李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6号天集大厦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598874430。代表人:刘素萍,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董绍成,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的银行存款11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的银行存款11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大毛代理审判员 郭世锟人民陪审员 黄和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