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国英申请李秉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李秉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女,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秉键,男,汉族,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李国英申请李秉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008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国英于2015-7-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0081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