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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乐陵创源炭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创源炭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李秀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宋业军,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陵创源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吉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乐陵创源炭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