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文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二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0000元及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0800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市玉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202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