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26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