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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自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业冬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1,刘业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自初字第5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1,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个体。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业冬,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个体。辩护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郝某1指控被告人刘业冬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郝某1及诉讼代理人李雪涛、被告人刘业冬及辩护人皮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郝某1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系邻居。被告人完全不顾邻里关系,擅自将其院落用沙石垫高,导致雨水全部流入自诉人家院内无法排出。自诉人发现后,于2014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去找被告人理论,被告人之妻王某1蛮不讲理与自诉人大吵大闹还要挠自诉人,被告人见状不但不制止反而乘自诉人不备之机手持扳手向自诉人头部打来,自诉人用手去挡,致右手第一掌骨被打骨折,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业冬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对指控的事实,自诉人及代理人当庭提供了自诉人郝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业冬的供述,证人王某2、曹某1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收据等证据。诉讼代理人李雪涛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业冬不供认自诉人指控其致伤自诉人的犯罪事实。辩称案发当时自己正在自家院中给别人修车,自己当时手里只有胶布,修的是电路,根本没有拿扳手。被告人刘业冬的辩护人皮彬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自诉人指控刘业冬将其伤害的事实不清。1、2014年10月13日,郭家店派出所调取王某3、黎某1的证言,均证实“地上躺着一个女的,之后有一个男的挺高挺胖的奔旁边一个正在修车的男的过去,这个男子直接把修车男子拽倒,对这个男子拳打脚踢,都打在修车男子身上和脸上,之后被大伙拉开,打人的男子就跑了,离开了现场。刘业冬根本没有还手机会打自诉人。”2、王某2的证言证实是刘业冬拿一个“眼镜扳子。”同自诉人郝某1陈述的刘业冬手拿铁棒子还是锤子相互矛盾。自诉人将刘业冬及妻子王某1打的很严重,不排除是在用拳头打人的过程中自己受的伤害。自诉人自己打完人之后就离开现场,更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形成的手部骨折。对指控的事实,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郝某1的陈述,2014年9月24日上午我去跟刘业冬的媳妇说他家的水都淌到我们家院子里了,我让他整整地面什么的,他媳妇不但不整还骂我,我问他骂谁那,我和刘业冬媳妇正说话刘业冬就拿个棒子还是钳子什么的过来就打我,我踢了刘业冬夫妻几脚,现场人特别多都是修车的。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饭店吃饭,听见门口吵吵起来了,我就出去看看,看到郝某1和一个男的吵起来了,后来这名男子从车里拿下一个扳子,向郝某1打去,郝某1向后躲并用手挡了一下,扳子打在郝某1手上了,接着郝某1就和这名男子撕打起来,我也就没再继续看,就回饭店吃饭去了。3、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0点多钟,我在家闲着没事,我就往郝某1家方向去,当我走到离他家50米左右的时候,我看见郝某1北边的邻居院里的一台车上跳下一个人,和郝某1撕巴在一起,我就往附近去,等我到跟前时,看见从车上跳下的人在地上躺着呢,郝某1也被旁边的人给拽一边去了,俩人也没有什么明显外伤。4、病历、诊断书,证明伤者郝某1受伤后入住梨树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第一掌骨骨折。5、医疗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收据,证明自诉人在梨树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264.75元,在四平市糖尿胃肠门诊花费治疗费两次共4800.20元,鉴定费4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郝某1右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针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黎某1的证言,2014年9月24日上午,我要到孟家岭的山上看看拉石头的生意,因为我是养大车的,搞运输,我就打车往孟家岭镇走,走到郭家店镇高速路口时我发现我出门没带手机,我一看到中午了,就让司机往回走,走到快到“102”国道时,道边东侧我就看到一个修理部门前,有一个男的正在打一个女的,我就让司机停下看热闹,我看到那个男的用脚踢那个女的身上,踹了好几脚,之后旁边正在修车的一个男的就站起来对那个打人的男子喊了几句,具体咋喊的我没太注意,之后打人的这个男子就奔这个男的去了,打人男子把修车的男子拽倒后对修车的男子一顿踢,都踢在修车男子身上,之后为什么打人男子就跑了,现场剩下被打的一男一女,都在地上躺着。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当天上午10点多钟,我开车往大顶山上给工人送饭,路边“102”线桥头堵车,我就下车,我当时的位置就在道边,这时我看见离我三、五米的道东一家汽车修理部的地上躺着一个女的,之后有一个挺高挺胖的男的奔旁边一个正在修车的男子拳打脚踢,都打在修车男子的身上和脸上,之后被大伙拉开,打人的男子就跑了。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昨天中午我丈夫刘业冬在院子里修车,这时郝某1就进我家院子里了,和我对象还是说垫院子的事,当时我丈夫背对着他,我就和郝某1说:我对象干活呢,你有啥事和我说吧。郝某1就走到我面前也说垫院子的事。但是言语非常不干净,正说着上来就用拳头打了我左脸一拳,当我就把我打倒了,紧接着就上前用脚踢我额头,踢了四五脚,当时我有点晕了,他又跑到我对象那,揪住我对象衣服顺势就把他拽倒了,然后就用脚踢我对象的后背和脑袋,他就跑了,我对象就报警了。4.被告人刘业冬的供述,我家是开修理部的,南边的邻居郝某1是开饭店的,一个月前,我家院里铺沙子了,当时郝某1家也没说什么,前天(23日)那天上午郝某1把镇里的城管、小队的队长都找来了,给我们处理,让我少铺点,我当时也同意了,昨天下雨就没整,24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院里正修一台大车呢,郝某1就过来了,我媳妇王某1在地上站着呢,他上前就给王某1一电炮,当时就打眼睛上了,随后往身上踢了几脚,然后到我跟前,一把拽住我的衣服,往我后背上一顿踢,脑袋上也一顿踢,打完他就走了。5、情况说明,证明梨树县公安局郭家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并没有发现现场有打仗的工具。当时现场刘业冬同其妻王某1躺在地上并不同程度受伤。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虽自诉人指控其右手的伤系被告人刘业冬用铁棒子或钳子的东西打击所致,但其在先前同被告人刘业冬妻子王某1发生撕打,虽证人王某2证实看到刘业冬拿一个“眼镜扳子”打了自诉人,二人所讲到的致伤工具存在矛盾,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时,也没有发现有任何工具,当时现场的刘业冬同其妻子王某1躺在地上,并不同程度受伤,之后派出所经查找又调取证人王某3、黎某1的证言,二人均证实修车男子被一个男子直接拽倒,根本没有还手的机会。自诉人郝某1虽当时到医院检查,诊断为掌骨骨折,但其手伤究竟如何形成,现有证据互相矛盾,无法得到相互印证,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无法认定被告人刘业冬打伤自诉人郝某1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自诉人的伤究竟是如何形成存在疑点,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业冬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业冬无罪。驳回自诉人郝某1的民事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张东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栾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