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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怀舟与杨香洪、方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舟,杨香洪,方萍,叶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张怀舟,退休职工。被告杨香洪,个体工商户。被告方萍,个体工商户。系杨香洪的妻子。被告叶全军,随州市欧阳修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舟与被告杨香洪、方萍、叶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舟撤回对被告杨香洪、方萍、叶全军的诉讼。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