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74号原告:徐某,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徐圩村661-4号,其身份证号码340403196303072463。被告:余某,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徐圩村661-4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40810085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余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