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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晓留与吴春莲、王贻库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春莲,张晓留,王贻库,王昊锦,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冠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留。原审被告:王贻库。原审被告:王昊锦。原审被告: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青河丽景D-8-201。法定代表人:王贻库。原审被告:连云港冠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北路北侧、客运北站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昊锦。上诉人吴春莲为与被上诉人张晓留以及原审被告王贻库、王昊锦、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冠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吴春莲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春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