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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彩招、赵智勇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招,赵智勇,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柯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浙台行初字第162号原告王彩招。原告赵智勇。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相根、杨永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柯春生。原告王彩招、赵智勇不服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彩招及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徐红、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相根、杨永鑫、第三人柯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31日,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彩招、赵智勇的申请,作出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属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因此,申请人王彩招、赵智勇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王彩招、赵智勇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补正通知书;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4、行政复议决定书;5、送达回证;6、投诉书及举报、王彩招身份证复印件、邮寄举报材料的快递面单(国家林业局2015年4月7日收件,2015年6月3日转浙江省信访局);7、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路信访答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8、送达回证及邮寄快递面单;9、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通过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办理该投诉的页面打印件;10、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信访条例摘录。原告王彩招、赵智勇起诉称:第三人柯春生系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村委会主任,其以盈利为目的,将原告及其他户的山地进行取土出售。原告多次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信访,其作出路信访答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鲍华明未经批准擅自对该处山体进行挖掘,且村委会非法获利已经进行认定,但实质上并没有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两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而被告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而予以驳回。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信访案件、复议案件的不作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本院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桐屿派出所调取第三人于2014年12月在原告承包山地上挖土的案卷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林权证;2、村委会证明;3、结婚证;4、户口本;5、举报材料及快递单。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充分。2015年6月3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收到浙江省信访局通过“浙江省网上信访平台”转送的原告王彩招投诉、举报材料。该材料反映桐屿街道下岭村村委会主任非法开矿、盗卖矿土,指使团伙故意殴打他人,相关街道、国土分局领导行政不作为等内容。2015年6月10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向原告王彩招作出路信访答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涉案山体是桐屿街道下岭村村委会出租给本村村民鲍华明使用,鲍华明未经批准擅自对该山体进行挖掘,清理场地拟从事禽类养殖,挖掘出黄泥31车,出售后获利9300元。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已对鲍华明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并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另查明,原告赵智勇既不是信访人,也不是信访事项的被答复人。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受理原告王彩招、赵智勇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补正、立案、作出复议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被告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王彩招、赵智勇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是按照程序走的,没有私开矿产。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第三人未提交证据。法庭调查中,各方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被告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3无异议,但受理通知书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受理。证据4无异议,但对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证据5无异议。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7的答复内容是错误的。证据8无异议。证据9,原告认为案件来源于2015年3月1日、2日以书面形式向路桥国土分局作出检举,而不是来源于信访平台。证据10,原告认为路桥国土分局的答复意见是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虽然名义上是信访,但实际上答复是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应当受理。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没有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对其身份的证据无需质证。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山地分给原告是事实,但不是让原告来起诉的,原告举报的不是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1-5系被告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来源、作出的决定及送达的依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9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0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认证。原告的证据能证明原告的身份,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彩招因认为第三人柯春生非法开矿获利,从2015年初开始,不断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第三人追究相关责任。2015年6月10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根据原告王彩招于2015年6月3日向省信访局反映“下岭村村委会主任非法开矿、盗卖矿土情况”的信访事项,作出路信访答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为:反映区块位于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火葬场北侧,涉及山体面积约0.4亩。2014年11月23日,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岭村村民委员会将反映土地出租给本村村民鲍华明并签订了租地协议。2014年12月30日晚,鲍华明未经批准擅自对该处山体进行挖掘,清理场地拟从事禽类养殖,挖掘出的均为黄泥并共计装车运输31车,出售获利后转交村委会人民币9300元。针对当事人的行为,本机关已立案,拟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原告王彩招、赵智勇不服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路信访答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第三人破坏山林、非法开矿牟取利益的刑事责任。经两原告补正后,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31日,被告作出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于9月1日邮寄给两原告。两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赵智勇虽然不是信访举报人,也不是信访事项的被答复人,但其是被诉的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其不服该复议决定,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该法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十一项情形。原告王彩招、赵智勇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为请求撤销路信访答字(2015)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属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未侵犯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十一项情形范围。被告受理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路政复决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申请本院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桐屿派出所调取第三人于2014年12月在原告的承包山地上挖土的案卷材料,因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彩招、赵智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彩招、赵智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继红审 判 员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