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04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露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