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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詹某与赵某、赵某甲、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赵某,赵某甲,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27号原告:詹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某甲,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詹某诉被告赵某、赵某甲、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