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连剑、张春英等与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行初1号原告王连剑。原告张春英,系原告王连剑之妻。原告王振文,系原告王连剑之父。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秀,区长。委托代理人赵会昌,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巍,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王连剑、张春英、王振文因诉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补正了相关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于2016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连剑、张春英、王振文,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会昌、高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机关负责人因故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剑、张春英、王振文诉称,自2007年至今,因新农村改造和天衢工业园建设,原告的房屋、宅基四处被强拆,农田7亩,林地3亩,树450棵被强占,原告行政村至今仍无安置和补偿,为此,曾向天衢办事处、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城区国土资源局、德城区城市规划局去信、去人,均无告知,原告一家五口三代人无家可归。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以下九项内容:《德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州市德城区城镇居民2007-2015年纯收入、《德州市德城区分区规划》、《德州市德城区土地总体规划》、《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控制详细规划》、《德城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王家院村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以及补助费使用发放情况、关于天衢工业园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以及补助费用使用发放情况。公开形式为,复制件或复印件加盖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专用章的文字形式。原告王连剑、张春英、王振文提供了以下2组证据:1、挂号信及回执(7张);2、顺丰速运单复印件一份及拒收信息。原告拟用上述证据证明向被告去过信、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答辩人未收到过原告关于行政起诉状请求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以上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挂号信及回执,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可,但因该挂号信的内容是反映王家院村非法拆迁行为,要求区委领导给予处理等事项,并未明确要求被告公开起诉状所列政府信息,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以采纳。对于第2组证据: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单及拒收信息,该快递邮寄日期是2016年1月14日,系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后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的凭证,因此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连剑、张春英、王振文系德城区王家院村村民,其多次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写信反映本村拆迁问题,2015年12月25日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三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应当履行相关申请程序。原告虽主张曾多次向被告去信去人,被告均未回复,但其提供的2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明确承认去信、去人是反映拆迁问题,起诉前没有向被告明确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承认是起诉在先,申请在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要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应当先行向被告提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连剑、张春英、王振文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存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