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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10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钟伟申请执行舒新杰、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06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舒新杰,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66-4号申请执行人钟伟,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舒新杰,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仁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莉,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仁寿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舒新杰、王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钟伟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0300元,申请执行费7503元,但被执行人舒新杰、王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莉所有的小型越野车1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