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杜某甲、杜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卫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74号原告袁某某,男,1995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战稳,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杜某甲,女,199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镇陈刘村委杜庄。被告杜某乙,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杜某甲的父亲。被告卫某某,女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杜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杜某甲、杜某乙、卫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