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康某扶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康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35号原告周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被告康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康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康某在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账户为XXX的存款1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康某在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账户号为XXX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某,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XXX**,车辆识别代号XXX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