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202号原告郭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晓迪,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无业。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原告草率的在××××年××月××日与被告结婚,婚后感情更不好,并且发现被告婚前就经常编造谎言,婚后被告撒谎更加频繁,不务正业,而且变本加厉,有不良嗜好、吸毒、夜不归宿。2012年8月3日双方的女儿胡佳汇出生,被告平时对家和孩子极其不负责任,孩子由原告一手带大。由于被告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精神分裂,对原告实施冷暴力、恐吓等行为,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佳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意愿给付。3、因被告有不良嗜好,有外债30000元,由被告自己还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保证以后晚上不出去晚,并好好挣钱养家。2012年8月3日双方婚生女胡佳汇出生,现在幼儿园上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保证、通话录音、借条、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说明双方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几年来的夫妻感情,对对方多一些关心、理解,共同维护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婚生女胡佳汇现就读幼儿园,完整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如果原、被告之间互相体谅,多加沟通与交流,双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翔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佳钰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