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倪斌与李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斌,李先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倪斌。被告李先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斌与被告李先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斌以被告李先正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斌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秦 华人民陪审员  镇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