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杨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杨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俊国,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轶男,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杨轶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