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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龙山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字第205号李龙山,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龙山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本院已于2016年2月16日将执行款3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龙山。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山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