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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少华与徐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华,徐同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159号原告刘少华,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徐同科,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徐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同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刘少华负担。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