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少华与徐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华,徐同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159号原告刘少华,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徐同科,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徐同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同科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刘少华负担。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