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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5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闫某某,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文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