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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00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盛屯村人。被告武某,男,汉族,农民,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武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2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登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