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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邓仁义与XX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仁义,XX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仁义,男。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兰,女。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邓仁义因与被上诉人XX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237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XX兰的眼部伤情是右眼球破裂,医疗机构行右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填充术;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4.7.2.a条(一侧眼球缺失)之规定认为XX兰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XX兰的眼部伤情是否符合鉴定机构引用的鉴定标准(一侧眼球缺失),原发疾病是否影响此次伤情的伤残评定,原审法院未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237号的民事判决。二、发回谷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