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沙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03710号原告李沙。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法定代表人和亚丽,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天戈。被告陈伟鸿。被告黄关华。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鲁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沙与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陈伟鸿、黄关华、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沙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巫 霁人民陪审员 王壁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