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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0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沙与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03710号原告李沙。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法定代表人和亚丽,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天戈。被告陈伟鸿。被告黄关华。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鲁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沙与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陈伟鸿、黄关华、浙江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沙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沙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沙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巫 霁人民陪审员  王壁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品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