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与张少波、张国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张少波,张国伟,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926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包家坎村。法定代表人:李宝栋,总经理。被告:张少波。被告:张国伟。被告: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南150米。法定代表人: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波、张国伟、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鑫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