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克军、刘玉柱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9号申请人:刘克军,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刘玉柱,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克军、刘玉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克军、刘玉柱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经大通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玉柱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刘克军所欠工程款14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