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凤义与常来记、陈存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义,常来记,陈存祥,阴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78号原告李凤义,男,个体。被告常来记,男,个体。被告陈存祥,男,个体。被告阴飞,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义与被告常来记、陈存祥、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2960元,由原告负担1480元,退还原告1480元。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格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