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学荣与杜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荣,杜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54号申请人于学荣,女,现住巴林右旗。被申请人杜建福,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人于学荣与被申请人杜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杜建福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内蒙古XX**国家粮食储备库附属工程的施工款120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申请人用其本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和一处商厅(房权证号:XX**)进行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建福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内蒙古XX**国家粮食储备库附属工程的施工款120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二、对申请人于学荣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三、对申请人于学荣所有的一处商厅(房权证号: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