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81号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顾建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涛。委托代理人:黄劲雄,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法定代表人:陈煜,其他信息不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