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高超纸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高超纸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110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高超纸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87017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郁家村。代表人:曹元超该厂投资人。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高超纸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844388、出票金额贰万圆整、出票人宁波瑞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高超纸制品厂、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高超纸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