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30号原告李某,女,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金某,男,朝鲜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