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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30号原告李某,女,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金某,男,朝鲜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