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祖全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又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祖全,张又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40号原告于祖全,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牙克石市。法定代理人王玉莲(系原告妻子),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咏梅,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又又,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帆,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祖全诉被告张又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祖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又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又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又又的起诉。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