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42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10月2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曾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郑某某以欲与被告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小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岐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