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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义好与王军、周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张义好,周岩,孔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73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3********,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镇海滨新城**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江尧兆,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好,男,1960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0********,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室。原审被告周岩,男,1964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64********,满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号楼*单元***室。原审被告孔繁芳,女,1967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67********,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室。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张义好,原审被告周岩、孔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上诉人王军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王军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