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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魏全林、魏书香等与逯天友、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全林,魏书香,闫婷婷,魏柏艺,逯天友,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王金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宋若侠,深州市众信嘉华货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60号原告:魏全林。原告:魏书香。原告:闫婷婷。原告:魏柏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魏俊南。被告:逯天友。被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法定代表人:关振环。被告:王金录。委托代理人:王瑞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归洪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猛,该公司员工。被告:宋若侠。被告:深州市众信嘉华货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建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魏全林、魏书香、闫婷婷、魏柏艺与被告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逯天友、王金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宋若侠、深州市众信嘉华货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全林、魏书香、闫婷婷、魏柏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逯天友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全林、魏书香、闫婷婷、魏柏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全林、魏书香、闫婷婷、魏柏艺撤回对被告逯天友的起诉。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