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被告邓利丽、虎庆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邓利丽,虎庆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10号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孙必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利丽,男,生于1987年7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巴州大道中段。被告:虎庆熊,女,生于1984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巴州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被告邓利丽、虎庆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