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庄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庄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行审字第006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庄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庄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54的存款人民币15882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任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