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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秦国生与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施沈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生,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施沈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966号原告秦国生。被告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镇山东路(后塍)长江润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沈华。原告秦国生诉被告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施沈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秦国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国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16元,依法减半收取29608元(原告已预交),由秦国生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