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秦国生与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施沈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生,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施沈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966号原告秦国生。被告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镇山东路(后塍)长江润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沈华。原告秦国生诉被告江苏建发科技有限公司、施沈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秦国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国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16元,依法减半收取29608元(原告已预交),由秦国生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