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松滋市隆丰农机有限公司与乔明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隆丰农机有限公司,乔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13-2号原告松滋市隆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负责人谢美芬,该公司经理。被告乔明亮。本院审理原告松滋市隆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被告乔明亮所有的号牌为鄂D10312**碧浪牌4LZ-2.5型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申请,现原告松滋市隆丰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乔明亮所有的号牌为鄂D10312**碧浪牌4LZ-2.5型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世宏在松滋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55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