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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仕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58号罪犯廖仕木,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仕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廖仕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廖仕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廖仕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廖仕木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仕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6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仕木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仕木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