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彩凤与朱鹤君、李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凤,朱鹤君,李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130号原告:陈彩凤。被告:朱鹤君。被告:李永顺。原告陈彩凤为与被告朱鹤君、李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鹤君、被告李永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要求原告为其提供借款,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借款后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被告朱鹤君、李永顺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朱鹤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明两被告198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已向两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提供的证据,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朱鹤君借款后,在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理应及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朱鹤君、李永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永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朱鹤君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李永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鹤君、李永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彩凤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鹤君、李永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