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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元先与陈清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清江,张元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清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先。上诉人陈清江与被上诉人张元先健康权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判决,陈清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同意二审案件受理费缓至结案前交清。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再次通知陈清江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到期后仍未预交的将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告知后,陈清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清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