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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陈满红与东至龙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至龙泉医院,陈满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龙泉医院,住所地东至县龙泉镇龙泉街道景泉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满红,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接友,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东至龙泉医院与被上诉人陈满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过程中,东至龙泉医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至龙泉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东至龙泉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大明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