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振英与淄博福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英,淄博福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英。被执行人淄博福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鑫路3号。本院在执行张振英诉淄博福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7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