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谢总结与赵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总结,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6号申请人:谢总结,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赵浩,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谢总结因与被申请人赵浩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所得执行款2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二、对担保人张敏所有的皖L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