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果与徐介兴、徐薇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4934号原告吴果,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介兴,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薇薇,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吴果与被告徐介兴、徐薇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果与被告徐介兴、徐薇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果诉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系卓翠玉名下房产。原告与卓翠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卖方卓翠玉病故。现两被告作为卓翠玉的继承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意出卖。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的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徐介兴、徐薇薇辩称:卓翠玉与徐介兴是夫妻关系,徐薇薇系卓翠玉与徐介兴的女儿。卓翠玉于2013年7月26日死亡。卓翠玉的父母业已死亡。故卓翠玉名下坐落于福州台江区某单元房产卓翠玉遗产部分由徐介兴、徐薇薇继承。现由于吴果和卓翠玉已签订买卖诉争房屋合同,为诚实信用,两被告同意该房产过户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卓翠玉与徐介兴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徐薇薇。卓翠玉的父母卓明统、陈琼英,二人均先于卓翠玉死亡。卓翠玉于2013年7月26日死亡。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系卓翠玉名下房产。2009年12月8日,卓翠玉与吴果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卓翠玉自愿将坐落在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及附属间出卖给吴果;成交价格为25万元,吴果应在200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额购房款,并由吴果负责缴纳办理上述房屋所需要的税费。徐介兴与徐薇薇亦在该份协议上签字表示认可卓翠玉的处分行为。协议签订后,吴果支付了25万元。2013年4月28日,吴果得知卓翠玉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及附属间即将拆迁,故与卓翠玉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及附属间拆迁安置房为上海新苑某单元,卓翠玉委托吴果的母亲办理前述房屋拆迁安置手续;吴果待接收上海新苑某单元后即可装修入住,再行变更过户,若房屋增值,卓翠玉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当日,卓翠玉在福州市公证处公证员面前签字委托授权吴果的母亲卓由丽办理前述房产拆迁安置手续。吴果现已实际接收该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交通支路7号上海新苑某单元房屋并入住。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公证书》、死亡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诉争《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系卓翠玉与吴果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卓翠玉已死亡,卓翠玉名下的诉争房产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由继承人徐介兴、徐薇薇继承。现徐介兴、徐薇薇均表示认同诉争协议,并同意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吴果。故原告吴果之主张,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介兴、徐薇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果办理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