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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史从学与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从学,吴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19号原告史从学,男,汉族。被告吴新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从学诉被告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从学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从学撤回对被告吴新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从学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印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