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姚某某,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女,198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冯某某去向不详,本案需向冯某某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姚某某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