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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硕与董立明、张宜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硕,董立明,张宜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李硕,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董立明,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宜起,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立明、张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硕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宜起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宜起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存款5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崇卓 更多数据: